< 一篇美術理論的舊作 >
1978年時, 對美術的粗略理解。寫成一篇小論文" 圖與地的原理在美術上的研究 ", 李惠正老師指導。發表在當時學報" 新竹師專學生研究報告集刊第一期", 此為該篇文章摘要。
藝術所要表達的對象(內容、主題)是自然與人生,因此藝術家並非將自然與人生指示給觀眾,就算是完成了他的創作。
「創作」,顧名思義便是作者必須透過表現形式,而將他的「發現」傳達至作品上,並且要有創作者的獨特風格,使欣賞者感覺到絕美的新印象。因此藝術家不能沒有天生善變(通達變化)的審美觀念。
然而審美觀念,便是直覺。克羅齊認為直覺便是「現形」-「如果它意指已從諸感受品的心理基層分割出來,超然獨立底一種東西,那末、現形便是直覺。」
同時審美觀念也是「表現」-「心靈只藉造作(創造、創作)、賦形、表現去直覺」,因此我們可明白,審美觀念-直覺的真正意義(核心)便是(在)創造。
所言「現形」即一般所言「形象」嗎?
藝術的範圍很廣,其中的一項 - 美術,便網羅了一切造形藝術;造形藝術之欣賞賴諸視覺,所以美術又可稱為視覺藝術,而美術史可說是整個人類的視覺經驗史。
現在細看當時的"見解", 實在太過粗略。其中雖不乏熱情, 但思辯工夫不足, 甫見摘要未見正文便汗顏見笑, 直想重新爬梳理論, 自審重寫方稱妥當。但已事隔三十五年, 拿那時少年對藝術之神往與一廂情願的熱愛之十分之一, 遠非今日半百老頭力所能及, 也是另一種慚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