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罪(Guilt)的探討

2007063015:12

有罪(Guilt)的探討

什麼決定「有罪(Guilt)」?個人和社會關係有了衝突,是個體行為違背了群體的利益?是行為中的惡質存在?還是觸犯了社會的法律? 即使不真正地犯了錯,起了作惡的思想,也是有罪的嗎?

 

里克爾反對把過錯歸於有罪,有兩個理由。首先從三個方面考慮有罪本身:從倫理法律方面,考慮懲罰與責任的關係;從倫理宗教方面,考慮微妙審慎的良心;以及最後,從心理神學方面考慮深受詛咒和譴責的良心。於是在這裡就可理解有罪,是偏重在所謂「內疚」--內心覺知的罪惡感。他分別由三個中心義旨展開探討,刑罰從古希臘方式的合理性化,倫理意識部分從猶太方式內在化和細膩化,心理意識則以保羅教義方式受轄於律法和律法書。

 

思考這問題的同時,不妨列舉幾個對比:古希臘人的合理性化與猶太基督的宗教狂熱;虔敬--內在性vs 受恩得救外在性;保羅教義反信奉教法(反對法利賽人制定的律法) vs 摩西的律法。

 

善與惡都是抽象的概念,只有「罪」是惡的象徵,犯罪的人必須受罰,由全體對犯罪的人進行懲罰,在於確保人群中的秩序安定,人群中誰訂定了安定的原則?再說關於人的善惡問題,放在「人與自然」,「個體與社會」,「人際倫理」,「國家民族與個人」等等,都可以有不同的詮釋。但隨著歷史人文的進展,罪的定則似乎越來越繁複,人群結構越分工,罪也就更多樣,是否有罪不是個人能認定的,罪和人的理性知能是否有一貫的道理存在?價值核心是否是實體可供檢測?即使如「觀念論」能說是不具本體的嗎?如不具本體性質,那麼它是被造出來的,被造的也一定能改造,也就有了罪的局限性,道德是規範避免人犯罪的,法律的條款,是少數精英討論制定的,如果當事人不覺有罪而體制上認定其有罪,這多數人凌駕其上的意志,一定是合乎「善」的嗎?罪則中真的沒有相互抵觸的部分,就如同真理昭昭然如日月?如果有人不相信善或惡的普世定義,他的行為就能完全的自由?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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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罪即意識到了責任內未盡責而將面臨懲罰的問題,有形或者無形的懲罰。有形的是律法規定的,無形的則是良心的內在問題,任何人天馬行空去想相關的問題時,將會發現這些將不會是個實在論的問題,但又的確是不斷演出的現象,有罪無罪,像個打不完的官司辯論。

 

而罪的最初觀點從何處來?罪是因為對某些神聖的「褻瀆」。是行了「不義」是「背叛」了盟約,是人身心上有了任何的「不潔」,這些都染觸了惡性,所以獲「罪(sin)」。接下去,用點篇幅,先深入探討罪究竟從何處來?

 

聖經創世紀的記載:上帝創造天地,創造了亞當、從亞當的肋骨創造了厄娃,而且給他們住進了永遠沒有煩惱的伊甸園裡,但卻留了一棵帶來永遠煩惱的「知善惡樹」,墮落的天使__撒殫誘惑這對人類的原祖吃了此樹的果,於是亞當厄娃帶有私慾相互佔有,有形的受造物對人開始疏遠與敵視,而為了人的緣故,受造物被屈服於敗壞的狀態之下(羅820)。死亡藉著罪惡進入了人類的歷史。這個故事裡原祖所犯的過錯衍伸下來,成了神學上原罪的內涵。有因性原罪與果性原罪。

 

因性原罪 (orignating orignal sin;拉丁文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ns

是人類初始的罪惡行為,因它而使人精神生活與社會環境受到惡性的影響。果性原罪  orignated orignal sin;拉丁文peccatum orignale orignatum)是人生而所處的惡性氛圍,因它是人類從開始所犯之罪的惡性後果。在我們平常的觀念裡,我沒過錯,我不背叛,所以我當是無罪的。然而原罪_傳著亞當之罪後果的流傳。於是人出生便具有的罪,這就是果性原罪。

 

探索人罪惡的原因,人性中的惡並非天主所造,而是來自受造物的自由意志。這是由於自由中產生的墮落。人的罪惡也因為原祖的自由行動之後而展開。猶太司祭典認為人的墮落乃是逐漸形成的。先知書所指的罪惡,不但是自己的罪或現代人的罪,也指前代人的罪惡,表現出以色列民族體驗到自己與家族國家乃至人與宗教面上,兩者的密切關係。厄羅亨典elohist 和申命紀則認為,以民同時有著原祖的罪,也因原祖的罪惡而淪落敗壞。肋未紀所記載的不潔法律也指出,人不僅因著自己惡的行為,也因社會的習俗或結構,使人在倫理宗教上受到損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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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溯猶太教關於罪的起源與其後來賢能者所增飾的罪的涵義,會發現即使如經典所說的,罪的開始是人類原祖遠離了天主,失去了天主的恩寵,結果就是原祖及其後裔喪失了所謂完備的恩賜,而產生了貪慾、痛苦和死亡的恐懼等現象。但難道我們不懷疑,那是後來因應需要不斷地增添上去的嗎?都是聖哲賢人所增加的,罪惡的規定乃是少數聖賢的頭腦想出來的,涉及了公理、正義,如少數人所定下的,能保證不出於少數人的私心嗎?推之於天理,不如說根源自人慾。古往而今也只有「聖賢」能訂定判斷的準則。這人治或法治的問題,絕不會是個自然的道理。自然的道理是無為而具的,可是這道理卻往往不能應用在人的關係之中。

 

在關係的組態裡有:倫理宗教、習俗社會、法律國家,但每個時代所主張的意義不是恆常不變的,我們只能說罪乃是人群關係的產物。而西方傳統意義上的罪與其文化進程,猶太--基督,希臘化基督文化,交叉之際衍生了種種今日的「罪的遺產」。

 

從罪到有罪,這個階段。有罪是從出自報復心態所得的懲罰。但有罪可能因為「不義」而接受了公判,「不潔」、「不虔敬」週延的,與傳統習俗、信仰教義等就有太多的牽連了。在合理性化的考量裡,值得一而再地檢視。「不潔」乃是神聖的反面。神聖的?是遍行的真理,從天人之際而訂定出來的,藉著啟示、告諭、降口、聖哲先知使之制度化,但人類社會的形態神權、王權而民權的進程中,神聖化就有了種種不同的改變。在有人格神論體系裡,核心是一切之終極本體上帝的意志。在無人格神論體系裡,這便成了「致良知」的唯理性的良心道德問題了。罪的感受是一種有罪感(罪疚),有罪則是罪的負重,承受犯罪的壓力。那麼這就是人心理層面內在化的問題。外在的要求,責任的賦予都將深化這一切。同時預知了罪,在免於有罪,心理上便有種種「懺悔」,而倫理--宗教模組裡,必然性的儀軌祭典就會出現。罪總多是從團體中產生的。共同的罪到個人的罪相生相成。只是懺悔由內心表現出來:“因我知我的過錯,我的罪常在我面前”《詩篇》51:3。這裡強調了罪在我,罪之內在化的一面。

 

有罪與無罪,能審度的便只有「良心」了,吊詭的是,當良心升高到至上的位置時,似乎「有罪」便油然形成一種存在。這種存在的實在論,一方面是歸罪於個人的判決,罪成了惡的象徵,與罪相關的成了惡的象徵體系。罪則永遠是不夠的,只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罪,不會簡約罪的條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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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心理神學這部分的探究。聖保羅的「沒有義人」說,乃是根據上帝意志而言,而如耶穌一樣之反對法利賽人人為所訂的教條。合乎教條的,未必做到了「無罪」。這可以說是判決有罪與無的革新看法,良心在上帝與人之間建立的,只有他才能決定有罪的有無。只有與上帝同行的,方可說是義人,方可遠離罪惡。

 

司法的歸罪,里爾克從希臘文化之字源去討論,得到一些合理性化的觀察。希臘人城邦文化影響下的,固也有源自其供神的觀念,但我們不如說他們的神是城邦公民的神,「公義」是定則的根據。「有罪」取決於妨礙了公民的共同利益上。雖然他們也有「公共的瀆神罪」,此就政擊城邦祖傳遺物或聖殿的罪因行為而言,而又和叛國背叛城邦,同樣具有褻瀆其公民整體的神聖。反觀在神權逐漸遠離的今日,國家社會的神聖性不也是在我們民主制度的公民道德中升高嗎?

 

基督宗教在羅馬境內被接受為國教而展開傳佈,羅馬繼承希臘文化遺產中關於罪的思惟,和猶太基督文化相互交叉演進了種種關於罪與罰的觀念和刑法制度。從神學而到人性的思考中,惡的象徵也是不斷在變化的。里爾克舉希臘神話俄迪浦斯Odepus的例子:「在我個人身上,你已找不到一件過錯(άμαρτιας)可以指責我犯了這些對我自己和針對我親屬的罪行」,他的罪形成在命運不幸中所造成的悲劇。神諭是不能改變的。Άμαρτιας 表示過錯中受法庭制庭的過錯對比倫理道德過錯的一面。也在希臘文聖經中演伸到倫理宗教的一面。罪惡在希臘悲劇中往往帶有命中注定的災禍。這個部分就不是合理化可以含括了。這似乎也是希臘人的原罪部分了。

 

我們可以說,「聖與俗」的意義上,有罪的定義區分,又可是有形與無形的,有形可藉刑法具體,無形則端賴「信仰良知」。在這有罪探討的最後,我們看看基督宗教對罪惡的救贖觀念,可與之參照我們整個的探索。

 

「耶穌是聖子,無原罪,但是他替人們上十字架受難,死而復活完成了救贖」在羅馬統治的當時,耶穌的行為並未明顯地觸犯羅馬刑法,而仍為猶太教司祭所構陷被懲處死刑。這似乎是件歷史的冤案。耶穌的死罪從何處來?據考證家言,十字架酷刑是羅馬帝國懲治盜賊叛亂的殛刑,在受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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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之前還得經過一頓鞭笞,並且由犯人肩扛十字架刑具遊街示眾。到了刑場後由獄卒剝掉外衣,將犯人的手腕和腳掌穿釘後,樹立著等待其慢慢的死亡,若在時間內未死,則用鈍錘將犯人的雙膝擊碎,讓他們失血而死。這種刑罰往往因政治判決而以殺制禁,是羅馬統治廣大疆域的嚴苛法律。但耶穌為何要受這種法律的羞辱呢?是他褻瀆了猶太教?

 

這裡以歷史的耶穌來看事蹟,我們只能從聖經新約福音的記載裡去知道耶穌的言行,他像是先知似的人物,信徒們認為他不僅是先知,是上帝之子。雖然那可能是在他死後所形成的神格化,但除掉神蹟的部分,由他的門徒所流傳的記錄,仍有一定的真實性。起初他如以色列民族傳統裡的先知一樣,感示人們為同胞所接受,但他又是主張改革托拉(摩西五書)的,因此他在思想行動的實質上並不是以色列的先知,他經過受洗者約翰在約旦河的洗禮後(瑪3:13),正式在加里肋亞召收門徒展開宣教的行動,並有許多治病的奇跡。因此開始受到群眾的愛戴,也因為有過神奇,在後來被當成定罪之一因素。

 

他的宣教內容和以色列傳統有所衝突,尤其對猶太教的律法者(法利賽人)及司祭們而言,是異端邪說。加上對當時耶和華信仰聖殿的穢亂所進行的潔淨,公然宣告聖殿的毀壞,批判法利賽人,造成了猶太教士們的

忌恨。又復宣稱現行世界的秩序即將終結,天國就要來臨,呼籲世人都要悔改,被羅馬當局解讀成叛國運動。之前受洗者約翰也曾宣講說:「你們

悔改吧!因為天國近了」,雖因得罪了分封王黑落德,獲罪入獄而被殺害。但也不排除是因為此種預言而被當權者所忌,由此可見羅馬當局防範這種看似具有政治企圖的宣教。

 

耶穌與他的門徒分別傳播天國福音的同時,約翰在牢中派其信徒走訪耶穌,問說:「你就是要來的那一位,或是我們還要等候另一位?」耶穌用以撒意亞先知書裡的對「默西亞Messiah」的預言作回答,暗示了救世主的身份,並在約翰門徒離開後, 對群眾論及約翰。(瑪 11:7)稱讚他具有默西亞前驅先知厄里亞的德行,或因此群眾開始了「耶穌即是救世主,引領以色列人民建國的王」傳言的流佈,便成了耶穌被羅馬執政官與猶太教大司祭判其死罪的藉口。而耶穌隱喻了舊時代的結束,新以色列子民由此誕生說法,這在猶太教的傳統是不能忍受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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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我們要將關於耶穌的死及信徒們所堅信的復活的一切種種,站在從歷史上的角度,耶穌是聖子與聖父、聖靈三位一體的教義暫且擱置不論,將受難史視為基督宗教中實踐精神的重要隱喻,耶穌是這麼說過“我與父原為一”(若 10:30),“人看見了我,就是看見了父”(若 14:9)這是歷史的記錄,真相是什麼?不是我們可以探討明白的。但從相信歷史記載的耶穌受難記的事實(或門徒的回憶)前提上,我們當可以說:「耶穌的在生命中,用行動體現了這樣的理想,在他與上帝真誠相對之際,上

帝透過他的受難,完成了一種救贖的大愛」。

   

在救恩贖罪史中,多少可以理解西方傳統對罪惡象徵的思想,以及人面對惡如何尋求解脫的核心所在。心理的罪和實務的罪,同樣的都會造成約束。但有了罪必需要悔改,即使是以死作為代價的悔改,但在人個體必死的宿命中,罪惡與贖罪就成了重要的人生課題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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