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張死刑乃是因為社會的公平正義,殺人者償命,自古就有明訓。這不僅只是"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的對等待遇原則,而是在於凡是惡意奪人性命者,必將以己身之性命交付謝罪。犯了殺人罪者,該有所覺悟,不要存有僥倖之心,以為可以逃過死刑,永遠躲避在黑暗中。
廢死則以人不能決定他人之死為主張,且認為即使將犯人處死也無力挽回既成之事實。應給予犯人懺悔機會,進一步期待其悔悟的餘生能致力造福人群。以宗教之情懷以德報怨,希冀罪惡遠離人群,彌平黑暗暴戾以達光明祥和的世間。
這種矛盾存在本就不是持平辯論可斷行否之事,代表法律公理的審判,當以公共意見為主,死刑的存在問題以社會的需要與否來決定,不是兩三位專家學者能夠影響的大事。當社會上絕大部分的人認為死刑是文明落伍的表現,多數人自然會反對死刑的存在,甚至就立法廢死。但這裡應該有個條件,就是文明的指標該如何訂定?犯罪率可以作為標準嗎?罪的大小訂定標準可以建立嗎?而所謂人權的考量,應將被害人的人權作第一考量,以此出發,那麼死刑之繼續存在乃是不必討論之事了。被害人的性命被戕害,痛苦與寃屈無從呼救,所以才被犯人虐殺,主張廢死者不該代替受害人訴願,以廢死成就其偏頗的人道主義,終究不是社會的公理正義。
況且非理性奪人性命者,行為思想皆不容于社會,雖判予和正常社會長期隔絕監禁,卻可因在獄期間"表現良好"而給予減刑提前出獄,這不啻在平靜的人間釋放危險人物,增加可怕的變數,犯殺人之重罪者,肇因其不尊重被害人之人權,自犯罪那一刻起,就不該擁有人權,這應該是有如自然之法則,無需再懷疑討論,否則,善良守法者的安危難保,而狠心嗜血之徒橫行。
廢死之不可主張,其理甚明。不必再以偏頗的人道主義去粉飾人性的缺陷。
人性相對論之六:死刑 V.S. 廢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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